首页  | 古城简介  | 机构设置  | 批后公示  | 政务大厅  | 规划公示  | 政策法规  | 来信回复  | 在线审批 
你现在的位置是:西安规划网>> 首页>> 通知公告
关于贯彻执行人防工程建设规定和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人防工程建设规定

和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

    自2005年1月1日起,凡新报建项目,我局将执行新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定及易地建设费缴费标准进行规划审批,特此通知。

详细内容见市人防函[2004]27号文。

西安市规划局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人防函[2004]27号

 

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贯彻执行人防工程建设规定和

易地建设费标准的函

 

市建委、市规划局、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曲江新区管委会、市投资服务中心:

     为了加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贯彻落实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收费政策,有效地促进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科学协调的发展,根据《陕西省实施<人防法>办法》、陕西省物价厅《关于重新核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4]12号)、陕西省物价厅《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陕价费调发[2004]19号)、西安市物价局《转发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市价费发[2004]204号)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有关精神,现就西安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定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核准如下:

一、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它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4~5%集中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5%集中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十层以下或基础埋深三米以下地面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民住宅楼,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6B级国家规范未出台前,暂按总建筑面积的4~5%修建六级防空地下室。)

二、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

    确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实同意,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一)6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500元;

   (二)6B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900元(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6~8%核准);

   (三)新建居民住宅楼、危房翻新住宅项目,地面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不得收费。

三、本标准自2005年元月1日起执行。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关于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0]07号)废止。

 

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西安市规划局 版权所有
电话:(029)84799099 传真:(029)84799099
邮编:710082 地址:西安市劳动南路178号
技术支持:西安博达软件 电话:(029)8268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