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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排2007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杨凌示范区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机构)、规划局、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根据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7]31号)要求,现就我省实施2007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10月20日  上午:9:00-11:30  城市规划原理

             下午:2:00-4:30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10月21日  上午:9:00-11:30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2:00-5:00   城市规划实务

   全省考试地点统一设在西安。

二、报名时间及条件

    报名时间为5月8日至5月31日。

    报名条件按照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9号)、《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20号)以及人事部、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2001]3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附件一)。

三、报名办法

考生报名信息必须通过网络进行传递。考生可于5月8日至5月31日登陆陕西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www.sxrsks.cn,在网上填写《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并下载打印报名表。新考生须携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提供身份、学历、学位、职称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申报表》(附件二)进行资格审查。老考生可携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直接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办理报名手续。新老考生报名均须提交三张近期同版半身一寸免冠彩色照片。

新考生资格审查程序: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的考生由主管部门初审,各市、区的考生,由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考生报名工作由各市、区和部门派专人办理,统一报送省城乡规划协会(地址:西安市劳动南路178号西安市规划局楼内。联系电话:84799571)进行资格审查后,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地址:西安市西五路83号。联系电话:87457210、87457211、87441821、87457206)办理报名手续。

根据人事部有关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其报名应符合本通知附件一规定的条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各单位在组织报名时,要严格掌握报考条件,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每位考生的档案号具有极强的延续性,是考生成绩滚动管理的唯一依据,应提醒考生妥善保管,以备下年度报考时使用。

四、收费标准

   考务费用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的规定,客观题考试每人每科60元,主观题考试每人每科120元标准,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收取。

五、有关事项说明

   1、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周期为两个考试年度)。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所有科目的考试;参加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2、《城市规划实务》科目为主观题,从今年起实行计算机网络阅卷,考生务必注意:(1)答题前认真阅读答题卡注意事项(专用答题卡首页);(2)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3)在专用答题卡规定的题号和位置上作答。其余3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各科试卷卷本可做草稿纸使用,不再另发草稿纸。

3、为便于考后的信息统计、分析,必须录入报考人员的学历、所学专业等信息,请各单位在报名时注意采集。

4、考生应考时须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携带钢笔或签字笔(黑色)、2B铅笔、橡皮、无声无编程功能计算器。

5、考生于考前10日内到省人事考试中心领取准考证。

附件一: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二OO七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一:

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发[1999]39号)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三)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五)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六)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七)人事部、建设部规定的其它条件。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人发[2000]20号)

 

  四、在《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一)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二)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人事部、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

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

(人办发[2001]38号)

 

一、凡符合《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00]20号)第四款免试部分科目的报名条件,并在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人员,报名时必须审查学历和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年限。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一)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二)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三、对符合上述条件,并参加了2000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其《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均达到当年国家确定的合格标准者,即可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

(一)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二)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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